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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
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来源:税政条法处 |
发布时间:2010-02-26 09:36:30
豫财税政〔2010〕3号
各省辖市、有关县(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省直有关部门: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对我省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非营利组织申请免税资格,应于申请年度的3月底前按文件要求一式三份报送有关资料,并提供职工工资福利开支情况说明、与职工签订的劳动保险合同(或者政府主管部门人事编制证明)、职工工资明细表等加盖公章的证明材料。报送资料不齐全、未装订成册、未加盖印章的,不予受理。
二、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由财政部门牵头,财政、国税和地税部门联合进行认定。接收企业报送认定资料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将资料传递至同级的财政部门、国税部门或地税部门,由各部门初审后统一进行会审认定,联合予以公布,并明确享受免税优惠政策的期限。
三、省辖市及县级财政和税务部门应将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的事项通知至辖区所有非营利组织,并做好宣传、组织和认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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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年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