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汽车以旧换新补贴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
来源:服务贸易处 |
发布时间:2010-01-15 08:40:32
豫财贸〔2010〕7号
各省辖市财政局、商务局:
为完善汽车以旧换新政策,进一步加快老旧汽车报废更新,扩大汽车消费,促进节能减排和资源有效利用,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调整汽车以旧换新补贴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建〔2009〕995号)规定,现就调整汽车以旧换新补贴标准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符合省财政厅等10部门《
关于印发河南省汽车以旧换新实施方案的通知》(豫财办金〔2009〕105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规定,提前报废老旧汽车、“黄标车”并换购新车的,补贴标准调整如下:
(一)报废老旧汽车的补贴标准:
报废中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13000元;
报废轻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9000元;
报废微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6000元;
报废中型载客车,每辆补贴人民币11000元。
(二)报废“黄标车”的补贴标准:
报废重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18000元;
报废中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13000元;
报废轻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9000元;
报废微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6000元;
报废大型载客车,每辆补贴人民币18000元;
报废中型载客车,每辆补贴人民币11000元;
报废小型载客车(不含轿车),每辆补贴人民币7000元;
报废微型载客车(不含轿车),每辆补贴人民币5000元;
报废1.35升及以上排量轿车,每辆补贴人民币18000元;
报废1升(不含)—1.35升(不含)排量轿车,每辆补贴人民币10000元;
报废1升及以下排量轿车、专项作业车,补贴标准仍为每辆补贴人民币6000元。
二、将《实施方案》第五条中汽车使用年限计算的终止日期,由注销日期调整为将车辆交售给依法设立的指定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的日期。
三、各省辖市商务局应会同环保、财政部门,通过汽车以旧换新信息管理系统,对已经按原补贴标准发放汽车以旧换新补贴的进行确认。确认完成后,由财政部门按照本通知确定的补贴标准向车主补发差额部分的补贴资金。
四、对已经按财政部商务部公告2009年第20号规定享受补贴的,如果同时符合汽车以旧换新有关条件,或车主补充新车购车发票、机动车登记证书等材料后符合汽车以旧换新有关条件,经省辖市商务局会同环保、财政部门通过汽车以旧换新信息管理系统确认后,由财政部门按照本通知确定的补贴标准向车主补发差额部分的补贴资金。
五、各省辖市商务局要引导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依法诚信经营,做到车辆收购价格公开透明,不得变相压价。承担汽车以旧换新车辆回收工作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应在汽车以旧换新信息管理系统中如实填报报废车辆型号、轿车排量等有关信息。对不履行填报义务或不如实填报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省辖市商务局可依据《实施方案》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六、未尽事项,仍按《实施方案》有关规定执行。
二○一○年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