填报单位: 处长签署:
目录名称 |
1.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审批 |
公开形式(包括内网、外网或其它,其它用文字注明) |
公 开 内 容 |
(1) 省级预算单位开立、变更、撤销银行账户,实行财政审批制度。 (2) 省级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应报送由一级预算单位审核签署意见的“开立银行账户申请报告”及“省级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申请表”,并由一级预算单位财务部门报省财政厅审批; (3) 省财政厅应及时对一级预算单位报送的开户有关资料进行审核,对符合开户条件同意单位开设账户的,签发《准许开设银行账户通知书》; (4) 省级预算单位应在省财政厅签发《准许开设银行账户通知书》后15个工作日内开立银行账户,并在开立银行账户后3个工作日内填写《省级预算单位开设银行账户备案表》,分别报省财政厅和上级主管预算单位备案。 (5) 省级预算单位撤销银行账户,应填写《省级预算单位撤销银行账户备案表》,于账户撤销后3个工作日内报省财政厅和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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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内容参见《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财政部门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一目录一张表,内容较多可另附纸。
财政主要业务流程和办事程序
填报单位: 处长签署:
目录名称 |
2.省级预算单位用款计划审批 |
公开形式(包括内网、外网或其它,其它用文字注明) |
公 开 内 容 |
(1) 对改革部门和下属单位人员、公用经费按照均衡进度原则一般在当月20日前,由省财政厅自动下达两个月的用款计划;省属学校7-8月暑假正常经费在6月底前自动下达;工会经费按上、下半年各自动下达一次,其中60%部分由单位留用,40%部分由省财政厅直接支付到省总工会账户。 (2) 对改革部门和下属单位专项经费,由单位上报用款计划,经业务处审核后,国库处在3个工作日内审核下达。 (3) 未改革部门正常经费由国库处每两个月自动拨付预算单位;专项经费由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国库处审核后3个工作日内拨付预算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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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内容参见《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财政部门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一目录一张表,内容较多可另附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