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师事务所终止条件及备案程序
来源:会计处 |
发布时间:2008-11-26 17:32:55
一、终止条件:
根据《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24号)第四十条的规定, 会计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合伙协议或者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自愿解散;
(二)全体合伙人或者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合并或者分立解散;
(四)被依法宣告破产;
(五)被依法注销、撤销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六)被依法撤销或者撤回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终止情形。
二、备案程序
(一)会计师事务所发生应当终止的情形时,应当分别向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备案,报送会计师事务所终止情况表,同时交回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和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证书。
(二)省级财政部门收到会计师事务所报送的会计师事务所终止情况表并收回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或者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证书后,应当将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分所终止的有关情况予以公告。
(三)会计师事务所终止,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清算。
三、备案材料
(一)会计师事务所同意终止的会议决议;
(二)会计师事务所终止情况表(见附表)。
四、其他要求:
(一)备案材料一式三份:由省级财政部门加盖变更事项备案专用章后,一份省级财政部门留存,一份抄送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一份退还会计师事务所存档。
(二)备案材料请按规定格式使用A4纸打印。
会计师事务所终止情况表
事务所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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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形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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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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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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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书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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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会计师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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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场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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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所 |
名称 |
成立时间 |
批准文号 |
执业证书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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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务所终止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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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务所保证 |
谨此保证,本表所填报内容全部属实。
主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
会计师事务所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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