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24号)第二十九条:会计师事务所变更办公场所,应当自作出决议之日起20日内向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备案。
二、备案材料
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股东)会议决议
(二)办公场所租赁合同及有效产权证明。
《物权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三)会计师事务所变更事项情况表(见附表1)或者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变更事项情况表(见附表2);
三、其他要求
(一)备案材料请按以上顺序排列装订一式三份:由省级财政部门加盖变更事项备案专用章后,一份省级财政部门留存,一份抄送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一份退还会计师事务所存档。
(二)备案材料请按规定格式使用A4纸打印;有关复印件也要用A4纸复印。
附表1
会计师事务所变更事项情况表
会计师事务所名称: 组织形式:
设立时间: 批准文号: 执业证书编号:
变更原因(填“合并”或“分立”或“其他”):
项 目 |
变更前情况 |
变更后情况 | |
名 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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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会计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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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事务所注册资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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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或者股东 |
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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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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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符合规定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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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场所 |
办公场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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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及邮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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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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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务所保证 |
我所保证本表所填报内容及所附证明材料全部属实。 主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 年 月 日 |
注:1、本表只须填变更事项栏目,未变更的不填。
2、有关栏目填写不下时,可多张填写,并在每页签章。